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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商铺免租金是政府统一规定的吗

一、疫情期间商铺免租金是政府统一规定的吗?

疫情期间商铺免租金不是政府统一规定的,在民商事活动中,各方处于平等、自主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交易的平等。因此,直接从法律层面强制规定出租方必须减免承租方租金,不符合逻辑与情理。在诉讼实践中,法院是否支持承租方减免租金的主张,也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影响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等因素进行多方考量。

实际上,针对疫情产生的影响,目前有部分城市出台了针对国有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的政策,并且得到了多个国企的积极响应和配合。部分民企亦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减免、延迟缴纳租金的帮扶措施。

因此,建议承租人可以先确定承租商铺性质,并查询当地有无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再看自己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若不满足减免租金的条件,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受损情况,与出租方洽商租金减免问题。同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留存,以备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所用。

二、因隔离无法搬家算违约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疫情期间,若出租人已经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因为防控措施确实无法搬离,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不搬离的同时,也应参照此前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使用费。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的买卖合同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及早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参照不可抗力情形下通知义务,注意证据保存),列明目前疫情影响造成履行困难,暂定后续正常履行时间,并确认买受人知悉。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也需计算为交付货物已花费工作成本,后续在买受人已支付货款中进行抵扣;对买受人而言,如果存在后续合同的履行问题,需及时考虑是否会影响后续合同履行,及时沟通,明确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此作为基础与出卖人沟通。

还需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如果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遇到疫情无法继续运输而滞留某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简而言之,不是所有的商铺都可以在疫情期间要求免租金的,在不能免租金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让房东减免部分租金也是可以的,另外就是有些商铺,类似于药店,从疫情发生以后如果一直就在经营这些商铺,就不能要求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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