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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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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产生纠纷后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进行维权,这似乎就有必要为自己请一个律师了。那么当我们真的遇上了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纠纷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律图将为您介绍一份关于该纠纷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xx月x日, 原告(买方)、被告(经纪方)和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原告向吕某购买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成交价290万元。《合约》第五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吕某购房定金10万元,于次日支付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签约后,吕某父亲以吕某出售涉讼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未予追认合同。原告与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与吕某之间关于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但被告(经纪方)不予退还。

二、办案进程及结果:

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及支付利息。在庭审中,田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法规定的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熟知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但被告明知卖方吕某只是涉讼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在另一产权人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给吕某的情况下,仍然去促成原告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行为损害了居间合同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在处理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采纳田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上文就是一个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例,当我们遇上了该类纠纷的时候应当立即进行维权。若是居间人没有履行居间合同的义务,那委托人就可以不支付居间费用,居间人也不得要求委托人对此居间行为支付居间费用。这就是律图为您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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