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在满足条件时,出租人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百八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同时,《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出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应依合同约定赔偿承租人的损失:装修损失、购置设备的损失、同时还包括可预期利益。
按照《民法典》来说,既然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双方就应该遵守相关的租赁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有违约的情况产生另外一方是可以选择解除租赁合同的。但是如果一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租赁合同中的内容,那么另外一方强行解除租赁合同需要给未违约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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