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时候,有些人可能会了解关于代理词是怎么回事,但并不知道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一起聊一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代理词应该要怎么写?根据相关的说法来看,这个代理词应该有双方的基本意思并且会受到法律保护要按照这个内容来进行编写。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先包含双方的个人信息,其次要包含房屋的基本概况,代理词还要涉及到双方的协商一致之后,其他条件经过协商后签署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全面履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基于合同对租赁房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为此,将被告出租的房屋承租下来,并着手开始布置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发觉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首先没法提供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4项约定的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及证件。
这些约定都是被告继续履约的附随义务,若被告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将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完成装修,按期开业,等于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另外,被告也没有提供给原告适合放置备用电设备的场所,在原告装修过程中,被告更无法提供给原告足够经营使用的水和电,被告虽主张从未停过原告的水和电,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证明,但物业公司的证明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作出证明,证人刚好证实了停水停电的事实。
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6项虽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根据合同第四百六十四条以及交易习惯,被告应在将租赁物交付给原告时同时履行该项义务,并不是就被告所称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并由原告先行通知,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所承租的商场在承租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该证明是2002年7月份对整个新加坡商厦的验收,但原告承租是2005年4月份,且是二楼商场,在原告承租时,二楼商场是否还符合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而知,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相关手续的义务。由于被告存在大量的违约事实,导致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没法按约履行,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条第2项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被告无法提供已在合同约定的筹建期内履行以上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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