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1、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没有违约的话,想行使任意解除权需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情况下,这样的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并且不用担违约责任。为了避免因为任意解除导致的纠纷和争议,在租赁合同里面,应该明确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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