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此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这具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权证和现在的房产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产权内容更详细,但就权利人的实质影响而言,不动产登记证明只是房产证、国土证等不动产统一后的新证明,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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