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些不同的权利是集合在一起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登记时,只需要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则不单独登记。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权利时,必须将此三者视为一体,不得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他权利;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亦即必须同时取得结为一体的三项权利。同时,在同一栋建筑物上,不能既设定区分所有权,又设定一般所有权。要设定区分所有权,必须将整栋建筑物都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设定相应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持分权,否则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将发生混乱。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成员)权所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及成员权人(业主)。而在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权利主体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权利主体作为共同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互相交织,更显现它的复杂性。面对上述特征,只有认真学习,深入理解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理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
(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相结合而成,属于独立的一种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现实中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成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基于共有部分而形成的权利义务,以及依成员权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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