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回迁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1、回迁房,是专门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并且现在尚未取得但是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类房屋。还要注意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居)改造房屋不是属于回迁房的范围。
2、回迁房买卖过程中要注意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也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若是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3、回迁房的买卖注意要涉及到两次税费的缴纳: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权证书是需要缴纳的税费,另一次是原房主转让时产生的税费,这两次税费应当如何承担,双方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实际缴纳税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对其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回迁房的分类
1、有房产证。此类房屋若进行交易,可以等同于二手房交易,由于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的,并受其监督,对购房者来说十分有保障,不必有其他的担心。
2、无房产证。这种情况下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如果进行回迁房买卖交易时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购房合同只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房管局不认可。因此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等到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因此在购买回迁房时,不能仅仅只考虑其价格便宜,还应多了解房屋本身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有房产证的回迁房进行交易,否则即使交易了,也没有实际的保障,即使有那也有一个漫长等待的过程,如果抗风险能力不是很大的人,不建议买回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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