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什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是业主的专有权部分,这与一般的个别所有权相同,在一定条件可为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是共有权部分,在法律上可能为共同共有也可能为按份共有,如建筑物外墙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楼梯等即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也可以依约定为按份共有;
三是共同管理事务,即业主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者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为共同的保护、管理、修缮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其他的物权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是专有权的使用和处分必须与共有部分一并处分;
二是共有部分不能单独为处分;
三是共有权部分不能以放弃共同管理义务而为放弃。
业主专有权纠纷是指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发生的纠纷。 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 车库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纠纷。
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相关条款无效: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中需要承担建筑物的管理的作用等,所以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与物业的服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系,物业的服务的承诺还有制定的服务的细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重要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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