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2、如果要解封被查封的房产:
(1)一是原告申请解除;
(2)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
(3)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
(4)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是诉讼请求。
3、被查封者若是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执行。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4、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房屋若是陷入民事纠纷,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者是冻结,处于此种状态的房屋,是不能被过户的。房屋相关部门在收到房屋的过户请求之后,需要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满足房屋过户的条件,对于不满足的,则需要驳回过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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