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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教育是一个国家必须加大力度投入的一项事业,为了不断扩大发展地方的教育事业,增加用于教育的费用,我国规定了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一种附加的费用,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一定的费用。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教育费附加

一、法律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起,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2%计征。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规定从2005年10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费作为专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相关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

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因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资产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不仅使教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附加率改为3%。

每个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税都是不一样的,同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地方也有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税的减免政策。教育是一件值得重视的事情,必须加大力度进行投入,按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保证教育资金充足。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建议在当地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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