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前交接前物业的纠纷如何处理
前物业遗留纠纷的处理措施有:协商处理、申请仲裁和调解处理、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等,前物业遗留的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特别是涉及到法律责任的也应当对前物业进行处理。
1.协商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即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调解
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3.仲裁
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4.起诉
提起诉讼。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物业的更换导致遗留问题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遗留问题造成的原因来进行处理,对于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需要进行诉讼处理,如果无法协商的,也只能对法律途径来进行判决处理。
综上所述,在物业的纠纷上基本上每一个买房的居民或者租客都遇到过的,未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最好的事情还是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注意合同的内容以及违约金的数额,以免违约之后又未了违约金而产生矛盾,若是发现自己遭受了非法的待遇一定要及时的上诉,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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