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物业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纠纷形式:
A、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及其他违法、违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引发的纠纷;
B、业主在进行装修时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及改变建筑物外观引发的纠纷。
防范措施:
A、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职权进行制止;
B、对可能会引起较大纠纷的,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全力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解决;
2、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纠纷
纠纷形式:
A、对盗抢等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制止中可能引发的人身侵权纠纷;
B、在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下,为进行人员紧急救援或维护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的目的,需要进入业主住宅引发的纠纷。
防范措施:
A、对于正在发生的盗抢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立即通知公安人员进行处理,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侮辱。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保护;
B、紧急情况必须进入业主住宅时,必须由公安人员或其他业主在场,且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在场人员签字。
物业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可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制定。违法了相应的法律或者业主公约时所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进行预防,或者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来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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