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物业起诉业主属于什么纠纷
物业起诉业主是很普遍存在的一类民事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出现纠纷后应该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民事纠纷
1、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
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协议确定受诉法院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既侵权又违约的
1、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2、不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物业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上升快。由于新的住宅小区不断建成,小区的管理服务大多数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完成,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纠纷时常发生,致使物业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据统计,20XX年1-11月共审结近68件,与2012年同期齐平,但是比2011年同期上升近85%。
2、案件的被告多数为业主。由于物业管理主要是小区内部的绿化、安保、环境、卫生等与业主日常生活相关的服务,主要纠纷是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
3、案件标的小。由于物业纠纷主要是物业费的拖缴,所以标的较小,主要是1000元-3000元之间的案件居多,但是部分案件欠费时间较长,一般在两年以上。
4、业主败诉为多数。由于业主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没有证据意识,平时不能注意收集证据,其通常通过拒交物业费方式来拒抗物业公司服务上的不足,诉讼中时常出现举证不能情况,致使其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5、案件处理难度大。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与业主要求存在差距。业主虽对抗辩的理由证据不足,但是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不足是自身亲身感受,且给业主的生活带来许多的麻烦,物业公司知道业主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在纠纷的处理一般不作让步,致双方矛盾加大。从一定程度上双方由金钱之争演变为面子之争,且这类案件涉及同一小区的多户家庭,容易引起群体纠纷,案件处理的难度较大。
物业起诉业主属于民事纠纷一类的。物业纠纷产生的时候可以通过协调解决或者是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如果说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一般会采用诉讼的方式去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法官来判决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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