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包括什么?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
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
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是按照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的,当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两个,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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