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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业主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性质上来讲,业主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与一般形成权不同的是,业主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最终由法院判决生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且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如业主超过一年未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则享有的撤销权消灭,无权再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

既然是业主撤销权之诉,顾名思义,其适格原告自然为业主。那么什么是业主呢?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业主自然就是购买商品房的人。事实上,法律对业主的定义有明确规定,业主是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而所谓建筑物专有部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能够独立、排他使用;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也就是说,除了房屋,满足以上三个特点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其所有权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业主。具体而言,法律意义上的业主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

(2)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5)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物业买受人、单独购买车位的买受人均为法律意义上的业主,具有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的主体资格。

涉及到撤销权问题,是为了保障业主的相关权利,如果是相关的民意代表有侵犯到业主的相关权益,是可以撤销民意代表的相关权益。这些民意代表仅是指在业主所在的小区之内新业主进行管理小区,而选出来的民意代表,如果对方不愿意卸下职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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