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1、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2、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3、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4、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对于原服务物业也是需要继续的履行服务的义务,直到找到新的物业服务人才能终止相应的关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在终止之后引起各种纠纷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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