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1年,钟某某将自己一处农房卖给了孙某某,并将屋后的一块约1.2亩的土地一并给了孙某某,但是房屋以及土地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孙某某将该处房屋又卖给冯某某,其中同样包括这块地,冯某某在这块地上栽种了大量果木。2014年,该地区土地被国家征收。钟某某发现上述情况后,找到孙某某,要求其归还屋后的1.2亩土地,但遭到孙某某拒绝。后钟某某委托汪律师作为代理人,将孙某某以及冯某某诉至法庭。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汪律师认为本案应该以转让为线索展开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钟某某将其屋后的1.2亩土地转让给孙某某,并没有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因此,汪律师认为该转让属无效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本案中不论是孙某某还是冯某某,都没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权利。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该案中冯某某擅自在该块土地上栽种大量果木,违反了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