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悠久,珍宝无数,但是许多宝物都会掩藏在土地下面。兵荒马乱的年代,钱财带不走的,很多也会选择将其埋在地下,等待安全了再将其取出带走。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有很多埋藏宝物的地点记不清楚了。这种情况下,很多东西会成无主物。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
埋藏物的概念
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
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埋藏的物品应该归自己所有,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是关键。对一个国家而言,“藏宝于民”是应该被允许的,只要是在合适的范围内。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依法持有的祖传文物及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包括通过赠与,通过买卖,通过参与拍卖过程当中的竞拍的行为取得的个人文物的所有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尊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而如果能证明挖掘的财物是其祖辈所有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埋藏物,有有主和无主之分。那么,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若是有直接证据证明,埋藏物是自己的,或者是自己祖辈的,那么物品都可以归自己所有。若是无主的物品,那么,人们就不得随意拿取,这些都是属于国家的,即使取得了,也应该主动交出来,会得到一定的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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