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夫或妻有个人财产的存在,有专属于个人的经济支出,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夫妻关系的存在,致使夫或妻作为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夫或妻平等地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无论共有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由夫或妻哪一方保管、占有,另一方均有权使用、收益、处分(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收益也归共有人共同所有)。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为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我们研究的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将债权人和债务人限定在了夫或妻之间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夫妻之间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2,单方允诺。这两种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是为意定之债。3,侵权行为。4,无因管理。5,不当得利。这三种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予以规定,属于法定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同样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设立合同之债。这也是夫妻间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夫妻之间尽管存在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夫或妻一方不法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他夫妻之间债发生的原因,如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夫妻实际生活中并不常见,本文不再赘述。
当然无论是哪种原因形成的债,债务人均应以自己行为或个人财产履行义务。即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只有共同财产,没有个人财产,不妨碍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债权,另一方也只能以个人财产而不得以共同财产来履行。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可以存在债权债务。需要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夫妻双方可以形成债权债务的关系,那么债务人就应当履行义务,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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