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对于抗辩权是否了解,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是一种解释权,为了就是说明事实的经过,说出有利的证据。但是抗辩权的种类也是不止一种的,一般有三种抗辩权,对比三种抗辩权以后,大家可以发现,各有各的的特点,但是到底三种抗辩权的特点和区别在哪,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对比三种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二、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1]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之所以分类出三种抗辩权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大家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去分析了解抗辩权,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抗辩权进行抗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于抗辩权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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