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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移不是没有缺陷的,本文就为大家整理带来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款落实了《民法通则》第91条关于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与第85条、第86条一起,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债务转移制度,完善了财产流转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转移的情况比较常见,运用《合同法》第84条解决纠纷的频率也比较高。但是,由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千变万化,而该条款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化,加之全国各地法官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在处理有关债务转移的案件时,往往会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充分认识到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并切合实际地完善债务转移制度。

笔者认为,由《合同法》第84条所规定的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条文高度抽象,法律概念存在争议。

《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相当抽象,法律条纹对于债务转移的定义、种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通说认为,债务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债务转移包括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替履行,狭义的债务转移仅指债务承担。根据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精神,我国的债务转移是指狭义的债务转移,即债务承担。就债务承担而言,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全部转移”是指免责的债务承担没有异议,但对于“部分转移”是否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尚存争议。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债务,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无论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一些国家的法律将这种情况视为保证的一种,并不作为债务转移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要把并存的债务承担作为债务部分转移的一种情况,实在不能让人完全信服,出现“部分转移”是否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的争议、由此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法律后果不清晰,义务责任不明确。

对于债务转移之后,债务人、第三人分别应当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者可能认为,当事人在转移债务时会十分明确地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其用死板的法律条文去锁定法律后果,不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实践中,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常常出现极不规范的债务转移协议,没有对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务第三人承担部分债务还是全部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这让全国各地的法官绞尽脑汁去解释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平衡协议各方的利益,尽量公正地分配权利义务。即使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有明确债务转移之后各方权利义务的意愿,但由于没有客观的认定标准,使债权人容易错误理解自己、债务人以及第三人行为的意义,使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债务人也容易利用债务转移逃避债务;而第三人又常常“违心”地独自承担债务。这些原因导致各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后果没有正确的认识,法院判决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既降低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理论著述无形中修改了法律,导致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缩小。

《合同法》第84条没有具体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致使法律适用的一定困难。法官不得不努力寻找一个可实际操作的标准,将其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由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的《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上册第346页上明确:“所谓债务承担,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第347页上明确:“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具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说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由于该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业务庭编著的,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债务转移这一问题的认识,而且对于债务转移的方式论述得比较明确具体,因此,全国的法官几乎都把成立债务转移的情况局限于书中提及的方式,甚至出现“只有签订三方协议才能认为是合同义务转移、未签订三方协议就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错误认识。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4条并没有限制债务转移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意采用任何方式转移债务。《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中的有关论述只是涵盖了可以成立债务转移的大部分情况,但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情况,例如,第三人单独向债权人做出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立债务转移。因此,并非只有该书作者在阐述概念时提到的几种情况才可以成立债务转移,其他情况一概不能成立债务转移。另外,这些论述只是一种在理论上对法律的阐释,并不具备修改法律的效力,不能凭空缩小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使大量实践中的债务转移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得不到相应调整。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和现阶段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要弥补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不足,仅依靠法官对每一个债务转移行为进行解释是不够的,既浪费宝贵的审判资源,又不易维护法律的统一。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修改《合同法》第84条,使法律条文更明确、更具操作性。

在参考了德国民法、法国民法、瑞士民法、日本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对债务转移的规定以后,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民法的模式完善我国的债务转移制度。德国民法按照债务转移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债务人、第三人的不同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关于法律概念的争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足可以解决我国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

具体而言,笔者的思路是:

首先,以引起债务转移发生的是三方行为、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作为分类标准,首先将债务转移的方式确定下来。一个债务转移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按照统计排列分析,共有七种行为方式可能引起债务转移:①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三方行为;②债权人、债务人的双方行为;③债权人、第三人的双方行为;④债务人、第三人的双方行为;⑤债权人的单方行为;⑥债务人的单方行为;⑦第三人的单方行为。

其中,②债权人、债务人的双方行为(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⑤债权人的单方行为(债权人提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随后同意)、⑥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债务人提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权人随后同意)这三种情况如前所述属于广义的债务转移范畴,由《合同法》第64条确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解决,不属于《合同法》第84条的调整范围。而⑦第三人的单方行为中,第三人如果是向债务人承诺承担债务,不能直接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必须通过三方或双方行为才能实现债务转移,不必单独作为一种方式;而第三人如果不是向债权人作出承诺,而是直接履行债务,则是属于第三人自愿履行的范畴,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法》第84条的调整范围。因此,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以①(三方行为)、③④(双方行为)、⑦(单方行为中的一部分)这三类债务转移的方式来分别规定相应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然后,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在理论和实务中,主要是解决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再签订合同,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第三人,他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更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更符合债权人订立债权转移协议的目的。从第三人角度看,既然其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履行债务,故无论债务人是否退出债务关系,都对其没有实质性影响。至于债务人,需要运用一点实证主义的理论来看待。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往往不是为了让债务人脱离债务,而是为了增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人对此也十分明确。因此,如果法律的规定使债务人在债务转移不明确的情况下脱离原债务关系,岂不是帮了逃债者一个忙?当然,法律总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如果当事人明确同意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法律也没有禁止的必要。无论如何,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时,应当适当加重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义务,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最后,根据权利义务分配的结果,明确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据以上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在国民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法律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应当用法律条文明确,在当事人对债务转移后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明确时,应当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才能使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参照德国民法,笔者建议,将《合同法》第84条修改为以下三款:

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人不再承担全部或部分原债务,否则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全部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与第三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人不再承担全部或部分原债务,否则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全部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在第一次提出权利主张前接受或拒绝接受该承诺;若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承诺,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人不再承担全部或部分原债务,否则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全部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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