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是: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善意占有的概念是什么?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使原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消灭,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须满足的要件是:存在无权处分。
有学者否认无权处分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论从体系解释上,还是从实际产生的结果来看,若处分人有处分权,将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故无权处分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
无权处分指事实上没有处分权的人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主要包含四种情形:一是处分人无所有权而处分;二是处分人的所有权受限制而处分,如部分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赞同的情形下处分共有财产;三是处分人的处分权缺位而处分,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有效时,出卖人(原所有权人)不可将同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给他人;四是被代理人无处分权,代理人代为处分。对动产而言,无权处分是没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就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既包含无处分权而处分不动产,也包含明知不动产登记错误而处分不动产。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都重点突出善意,也就是这两种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道德的行为,区别就在于“占”和“得”,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想短时占有还是长时取得。但不可否认的是不管哪一种行为都是需要双方甚至第三方共同商讨达成一致的,切不可擅自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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