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者,和虽然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违约者,他们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于第三人在受让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其前手对该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无过错,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善意本身在时间上是个游移不定,有待明确的概念。尽管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出于善意,但他难以永远保持这种善意状态,因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其善意状态将不复存在。鉴于善意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公平保证交易各方,法律在赋予第三人善意抗辩权同时,必须对其善意进行时间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确定善意的准确时间。
确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第一,即时性标准,即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须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即使他以后获悉了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的成立。第二,持续性标准,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他不仅在取得商业秘密时须为善意,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须始终保持善意,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的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因而无权继续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国家采用持续性善意标准。
善意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侵权者。善意第三人的确立标准有两个,即持续性标准和即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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