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排他性有什么规定?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主要表现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用益物权、同一物上设立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力。
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民法典,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二、物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5、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物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必须是已经超过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归还欠款,债权人才有权利行使物权,留置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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