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都是物权,但是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
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1]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所谓的用益物权在过去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问题。现在一般都是针对不动产的使用问题。用益物权一般包含土地承包,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有最重要的居住权。担保物权就是指在从事一些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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