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回的权利答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存有较大争议的是地役权和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现就此二争议问题分别予以阐述。
1.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立法和学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体例和观点。就立法而言,有所谓否定主义和肯定主义之别。
2.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通说持否定见解。史尚宽先生认为,“抵押权为不含有占有标的物之权利,原则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请求权为限”;黄宗乐先生认为,“抵押权不含有为占有标的物之权能,故不生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王利明教授也认为,“由于抵押(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所以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法律对于无辜的第三方的最大利益的保障之一,也就是说当当事人的自己的物件被他人以不合理的借口侵占时那么当事人他有理由有权利要求物归原主,如果对方拒绝物归原主,那就是在侵犯当事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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