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客体或适用范围曾经在我国学界引起巨大的争议,学界对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存在不同意见。严格来说,诉讼时效适用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法定的请求权和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请求权。程序上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请求作出形成判决的权利。也就是说,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必须是存在于双方关系的请求权,它包括财产性的请求权和非财产性的请求权。形成权、绝对权、抗辩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在四种情况下,物权请求权并不适应诉讼时效,但是,在学界对于这几种情况的详细说明还是存在争议的。
总结来说,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控制权、抗辩权等。另外,并非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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