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可以转让。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债权人转让不当得利之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不当得利之债指一方无法律依据而获利,另一方因此受损失,获利的一方因此对受损失的一方负有返还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自应对不当得利的自己受损失、他方受利益及自己受损失与他方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均无异议,但对受益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由谁举证则颇有争议。台湾姜世明学者认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当事人(原告),对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就不当得利而言,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
2、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
3、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
不当得利之债可以转让的,一方因无合法的依据而取得利益,造成另一方存在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该债成立时必须是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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