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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也可能是另一个债权债务中是债权人,这个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就是次债务人。若是在当前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没有履行相关的约定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债权人可以主张向次债务人索要钱款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律图为您解答。
一、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二、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三、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了解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看看债权债务纠纷的实际情况,若是符合上述所说的合同法解释中的这几项规定,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否则,即使债权人提起诉讼了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若是大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有所疑惑,可以咨询律图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