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在《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1、涉嫌资金池
没有做到专款专户,资金并非直接对接项目,可能会引发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2、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
像现在的p2p,一些抵押物可能是比较难变现或者是流动性较差的有价债券或房产的时候,可能会引起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发面积违约情况发生,最后公司跑路。
3、投资标的物本身
这也是最重要的风险因素,就像一个大西北的项目和中国沿海的项目,肯定是中国沿海的项目相对来说风险要小的多,从投资标的物本身出发,最好选择自己了解的。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俗的说就是指没有在银行间的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主要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等资产。
1、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是指银行所发放的各种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业务,贷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确定的期限贷出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项目,在资产业务中所占比重最大。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理财产品,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按约定的收益分配期限获取回报的一种金融理财产品。
3、和信贷
资产相比它的风险要低,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较高,一般控制在8%-15%之间,并且收益稳定。但前提是你有足值的抵押物作担保,如土地,房产,股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做担保,并保证了产品期满后的安全兑付。
三、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法律关系上,两者应当都属于债权性质,似乎有违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107号文之嫌,但是,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明确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列,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债转股”模式还是有认可度的,我们认为,也不应当简单地将该等“债转股”的安排都认定为“发放贷款”业务而予以一概禁止,需要在个案中从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实现条件、还款的具体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