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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都遇到了都会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抵押的问题的,一般情况下大家是不想一直纠缠于在这样额问题中的,就想利用法律的武器解决,最常用的就是诉讼的方式了,但是您首先需要诉讼状,如果您不知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抵押问题起诉书范本怎么写,以下内容就是了。
起诉书范本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何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能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何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何某某分别于2009年6月5日和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并口头约定,原告随要被何某某告随还。2011年4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何某某归还借款,被告何某某拒不还款。经查询,原告发现被告何某某为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重庆市---某某织布厂(以下简称某某织布厂)转让给了被告何某某,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故原告李某某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二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某某织布厂转让协议》;某某织布厂归何某某所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某辩称,被告何某某欠原告李某某30万元借款属实。但是,被告何某某欠被告何某某借款40万元也是事实。由于某某织布厂经营困难,被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达成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何某某将其名下的某某织布厂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何某某,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此后,被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约定40万元债务相互抵销。剩余的20万转让款,由被告何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何某某。故被告何某某转让某某织
布厂不是为了逃避债务,欠原告30万元借款愿意偿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某辩称,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何某某分三次向被告何某某借款,共计40万元。被告何某某受让某某织布厂是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某于2009年6月5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何某某催收借款,被告何某某拒不还款。
被告何某某于2008年1月10向被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09年4月30向被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6月30向被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3月1日,被告何某某(转让方)与被告何某某(受让方)达成《某某织布厂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何某某自愿将某某织布厂全部资产和企业名称以60万元(包括厂房与机器设备)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何某某;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同日,被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何某某欠被告何某某60万元,被告何某某向被告何某某借的40万元在本次转让中扣除,余下20万元在3月底付清。此后,被告何某某用被告何某某支付的转让款,分三次向唐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偿还欠款,共计142600元。
2011年4月21日,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何某某立即偿还借款300000元起诉来我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何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0元。此款从2011年5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2012年7月10日前付清余款20000元。二、如果被告何某某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则原告李某某有权从逾期之次日起全额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此款由原告李某某垫付,被告何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李某某)。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何某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某某织布厂转让给被告何某某,该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款并未明显低于某某织布厂的财产价值。同时,被告何某某向被告何某某借款40万元与转让款抵消后,被告何某某按约定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被告何某某剩余的转让款,因此,被告何某某并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原告李某某未举证证明被告何某某的上述行为系与被告何某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被告何某某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不及时清偿对原告李某某所负的债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所签订的《某某织布厂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告李某某要求撤销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大家的现实生活中难免的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的,但是我们能做的只是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一份完整合法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抵押问题起诉书范本应该具有双方的当事人的信息以及起诉原因以及事实描述,最后还有就是希望法院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