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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实生活中总是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好心借给了别人钱,别人到期未还,而且短期内不想换。同时还存在着我们借给钱的人还借钱给了别人,而且不积极的去要。那么我们能不能去间接的去向第三人要呢。或者说我们能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允许我们去向第三人要呢?我们介绍一下代位权之诉债务转移问题。
一、债务转移
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债务移转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合同的成立需登记、批准的,移转时也要经过登记、批准。
二、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债务转移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代位权之诉法律规定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区别
相同点,就是本质都是债权发生了转移,既债权一方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同点,最本质的还是行使的方式和初衷不同。
代位权行使后,是债权人迫于无奈的保全措施,要通过法院来确定一个类似新的债务关系,使自己成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债权转移,只需要做到通知债务人即可。
本文介绍了代位权诉之债务转移的相关内容。首先介绍了债务转移的概念、代位权诉讼的概念、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最后我们分析了两者的区别。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涉及代位权诉的情况,我们可以事先与第三人沟通,在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情况下,可以直接还给我们,也可省去诉讼的麻烦,如果第三人协调沟通不好的话,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