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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人们偶尔会在路上或者公交车上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比如钱包等。这种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按照规定,拾得人应该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及时联系失主。而在物权法的概念中,有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之分。那么,拾得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拾得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善意取得需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拾得遗失物,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经验或生活经验,受让人受让财产应当注意财产的来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让与人无偿让与标的物,理应引起受让人疑问。如是受让人并未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表明受让人的善意有问题。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对拾得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说法有了基本了解。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看,拾得遗失物并没有支付合理价格,其不可以算作善意取得。按照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一方要将物品上交给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使用并占有,否则对遗失物造成损坏的话,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