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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这个名词一定是绝对多数人所厌恶的,这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个人感情上的挫伤。因此一些人提出应该让这些恶劣的债务人坐牢,但是我们知道欠债是属于民事领域的活动,由债权法予以调整,民法领域的处罚是没有刑这个选项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2015年的一部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规定处罚情形恶劣的债务人,下文将为您展示欠债不还如何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条文清晰地表明以上八种情况欠钱不还还是会受到处罚的。但是有个前提,那就是必须要经过诉讼确定了债务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欠债不还如何判刑的相关规定是为了打击情节恶劣的债务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使用到这些规定的,因为实践中涉及数额大多数是较小的,诉讼成本较高。而且我国刑民分的还是比较清晰的,一般不鼓励民事领域的违法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