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贷款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顺位抵押贷款,俗称“二次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在房地产抵押中比较常见,那么股权质押顺位是否可以呢?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律图小编通过下文的整理,带来了相关答案。
一、顺位抵押贷款的概念
顺位抵押贷款,俗称“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房屋本身是不动产,并非货币,利用相关的金融贷款政策,盘活资产,有利于资产的优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抵押可以有顺位,未规定质押可以有顺位。央行在其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有顺位,这是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违反立法法的创设性规定,是否被人民法院认可存在争议。理论上讲,动产质押不能设立第二顺位,而权利质押如无特别规定是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的,审慎角度看,不建议办理第二顺位股权质押,虽然实践中个别工商部门可以办理,但其法律效力没有保障。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但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并非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因此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总结得出,国家对股权质押顺位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建立办理股权二次质押。股权质押本身就比较复杂,如果办理顺位质押容易打乱公司股权结构,扰乱股权关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延伸阅读:
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的反担保合同范本
股权质押的基本程序有哪些?出质行为的生效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