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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成立标准是怎样的

一、担保物权的成立标准是怎样的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效力。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成立的权利。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项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至于该标的物为一物或数物还是整体财产,则在所不问。如上所述,同一物上也可存在数个同一种的担保物权,如数个抵押权,此属于广义物上担保的竞合,也可看做物的担保的并存,不属于狭义物上担保的竞合。

所谓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是指于实现物上担保时,在标的物上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指标的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若虽同一标的物上存在过不同种担保物权,但于实现物上担保权时,其他担保物权已经消灭而仅存有一个,当然也就不发生物上担保的竞合。因此,物上担保的竞合,与各个物上担保的成立时间无关。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担保物权的竞合不仅须为担保权客体的竟合,而且其权利主体须不为同一人。所谓权利主体不为同一人,是指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担保的并非同一个债权。因为在同一权利主体有不同的担保物权时,则属于数个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而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担保不同的债权。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在同一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有两项以上担保物权时,也属于同一标的物同时为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并不为我们这里所说的物上担保的竞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在借给他人大金额的钱,最好签订一个担保协议,这样后期债权人不会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导致自己的财产受损。并且对债务人一般来说是没有其他害处的,只要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就没有法律纠纷。

延伸阅读:

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是什么?

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方面的权?

什么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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