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1、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
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3、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的规定
1、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约定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三、保证期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担保期间起算点如何确认,最新的民典籍法进行了明确,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起算点日期,按照合同中约定日期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是否已满,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计算,最大程度的保证双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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