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土地抵押贷款是可以的吗?
1、划拨土地抵押贷款是可以的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2、实施抵押行为之前,需要先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之后,需要审核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抵押条件,并及时作出回复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评估报告;
(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那些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被抵押的,但是在实施抵押行为之前,需要先获得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在被批准抵押之后,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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