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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债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让与担保的从属性 与所有的担保物权一样,让与担保的设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实现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并不的与主债权相分离,其效力亦受到主债权的效力的影响。

2、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力转移于债权人

即事先转移担保物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的目的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债权人多基于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担保物,也就是让与担保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担保物仍由担保人占有并使用。

3、让与担保的客体广泛性

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来说,让与担保的客体范围广泛,诸如集合物(如原材料、库存半成品、制成品等)、集合财产(如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等)、知识产权、尚未形成权利的财产利益(如在建的房屋、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老铺的招牌等)以及一些新型的权利等等都可以设定让与担保

4、是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即可设定,而且不是成文法所规定的法定物权类型,是通过判例和学说肯定其合法性而确立起来的担保方式,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担保来说,它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二、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对让与担保的规定是空白的,所以在成立借贷关系时,最好选择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这些担保制度,比如抵押,质押,留置或者定金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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