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承诺书的效力从哪些方面认定?
1、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公司是主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两者之间存在经济依赖关系,公司通常也因公司担保承诺函的出具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因此该关联关系可以作为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
2、出函目的
查明出函目的有助于判断公司是否有代主债务人还款的意思表示,例如公司担保承诺函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对主债务人拖欠主债权人贷款的偿还问题作出债务安排,那么这种出函目的能够帮助判断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
3、出函程序
如果公司在出具公司担保承诺函之前,将该出函事项交由公司内部法定机关决议,这一行为说明了公司的重视程度,而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外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相关规定。因此,提交公司内部机构决议等出函程序有助于判断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
4、公司的履行情况
如果公司有代为还款的行为,则该行为可以帮助证明公司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代为还款的履行情况作为一种外部行为可以帮助判断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
5、债权催收情况
主债权人如向公司催收欠款(如发出含有催收欠款内容的相关函书),该催收行为充分说明该公司担保承诺函使得主债权人产生了一定预期,即主债权人认为其所接受的公司担保承诺函剧有法律效力才放心地将资金借贷给主债务人。
如果主债权人将公司担保承诺函视为担保文件并将该承诺函列入担保文件清单中,则说明主债权人认为该类文件的性质属于担保文件,相信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护主债权人的这种信赖利益和担保预期,主债权人将公司担保承诺函归类为担保文件这一行为可作为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的参考依据。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有关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担保的具体事项,是可以通过承诺的方式来实现的,特别是对于担保的效力认定, 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如果相关担保事项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后期是无法以担保的事项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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