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什么?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企业(租赁)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承租人未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企业(租赁)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存在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预收租金下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预付、预收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准则并无详细的规定。对于该问题大部分教材采用的是第一期不分配或最后一期不分配的做法。对于此做法,与《企业会计准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相悖,第一期和最后一期也在租赁期内,所以也要分配收益和费用。
对于第一期不分配收益和费用的做法,因为在租赁的第一期,应付租赁款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应当分担融资费用、分配融资收益。不仅如此,应分摊的融资费用、分配的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应该最多,因为其应付租赁款、应收租赁款最多。因此,应接应付租赁款、应收租赁款减去第一期租金后的余额计算承租方第一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以及出租方应分配的融资收益。对于最后一期不分配收益和费用的做法,也不妥。在大部分教材中,如果第一期确认了费用或收益,在实际利率法下,承租人在最后一期期初支付或出租人在最后一期期初收到租金以后应收或应付本金的余额为零,于是计算出的最后一期应分配的收益或费用为零,这显然与准则的要求不符。为了更好地符合准则的要求,对于收益和费用可以考虑在租赁期的最后两期内改用平均年限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分配。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涉及到一些经济方面的专业名词,可能大家并不是特别的理解,比如说有一些为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大家就比如是很清楚,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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