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正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个相同的侵权责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数个重合的侵权责任履行一个,受害人的损害就得到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就得到了恢复。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只能选择相互重合的请求权中的一个行使,该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的请求权即行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中的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是指同一个债务人对于同一个债权人相同的债务时,其中的一个债务人如果全部承担了债务的偿还义务,那么其他的债务人就可以不用承担偿还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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