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要设立超级抵押权有几个要点:
(1)担保的内容必须是此货物的货款;
(2)一定要去做抵押登记,这点非常重要,否则不但不能设立这个抵押权之王,还有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一定要在交货的时日内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过了这个期间,也不能设立此抵押权。
只要满足了这几个条件,超级动产抵押权就设立,就算买主拿这个动产去抵押、去质押给别人、去卖给别人,抵押权权人都享有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与人保、物保、财产保一样,都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但留置是法定担保的方式,其他的担保则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根据规定,若是在一个动产上设置了超期抵押权,该抵押权可以对抗除留置权之外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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