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能否为第三人担保
除了余额值的大小关乎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外,在建工程能否顺利完工主要还取决于贷款的真正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是为了筹措在建后续工程的资金,因此,借款人一般就是抵押人,即借款人应以自有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而第三人抵押担保是借款人以抵押人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非同一主体,借款人所借款项很可能为借款人自己所用而无法用于抵押人的续建工程,这种第三人担保明显不利于保障在建工程的及时完工。
在建工程抵押人既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也可以向民间个人或非金融机构借款,只要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借款合同符合《民法典》,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所借款项也是出借方为防范风险的一种担保选择。
3、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现场察勘,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4、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建筑工程抵押应办理什么手续?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在建工程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就意味着若是想要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确保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同一人,再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为能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做担保。若是利用在建工程进行违规担保,那么将会导致建立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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