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除另有关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种担保物权中只有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多被选择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抵押物并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样既不损害债务人对抵押物的既有利益,也可保证债权人的权益,降低风险,在实践中多被选择作为借款的担保。
而抵押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优先受偿权。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品范围有: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另外,我国法律还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抵押权的设立则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登记设立三种形式。
针对不同的抵押物,在设定抵押时,一定要注意抵押权是否设立,这样才能保证抵押权的实现,降低风险。
房屋属于价值昂贵的不动产,在交易时,多数人都会通过设定抵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购买房屋。
也是基于房屋的高价值及稳定性,其会作为很多债权的抵押物。
但是由于房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土地之上,必须有一定的土地权利基础,不能是空中楼阁的特殊性,使得房屋所有权人抵押、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和抵押,这样也可简化房地产交易关系。
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必须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和转让。
另外,房屋、土地均属于不动产,其设定抵押的方式是登记生效,即只有在房屋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设立。
因此,在约定将房屋、土地作为抵押物时,一定要去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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