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有哪些
1、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二是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与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标的可能则是指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由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动产抵押一般是不需要转移动产的占有,这点与质押的要求不同。而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当事人之间最好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毕竟之后办理登记手续也需要用到这样的材料。那是不是动产抵押合同在当事人签字了之后就会生效呢?并不是这样,动产抵押合同也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件之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