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第三人或者是债务人其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在债务前满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债权人有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或者变价拍卖的权利。其实抵押物实质是保证债券的担保物。比如说小张在银行进行借款100万元,一般现在银行都没有了如此高额的信用担保,需要小张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所以小张用房产作为抵押,其银行因为与小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其享有了对小张房屋的抵押权。
也就是说借贷关系其实是主权利,而抵押权是附属的权利,它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因为债务的存在而滋生出来的。同时银行享有了抵押权,但是并没有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表示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原来的权利人仍占有抵押物。同时针对抵押物其效力,一般以公示公信更具有法律的保护力,即如果银行没有在小张的房本上进行抵押登记,那么如果小张将房屋进行了售卖,那么其他买受人,根据房本的权利外观,和房产的登记中心没有发现房屋存在抵押,那么他可以认定房屋是没有抵押权人的,而房屋一旦进行了过户,银行的抵押权就很难保证了,没有足以支撑要求发还抵押物的法律保护。
如果银行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小张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还款,则银行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如果财产进行了分配或者继承,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银行需要资金回笼,而不是需要房产资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产,对房产的价款在债务的范围内享有应当有的债券。
2、担保的债务:也就是我们举例说明的小张向银行借款的100万元就是债务。担保的债务是小张和银行的主要和独立存在的关系,银行可以不需要小张的房产抵押,就直接贷款给小张,可以不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但是银行因为不认识小张,或者对小张的经济情况不可预期,为 了控制风险,为了能够让自己贷款有一定的收回保障,那么就滋生了依附于主债务产生的权利,即抵押权。即时没有房产抵押,银行和小张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他担保物,或者约定担保人,其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背相应的法律法规即可。
3、抵押权和担保债务权同时存在的原因:所以由以上的说明,可以得出担保债务是主的合同关系,而抵押权是从属的合同关系,抵押权不可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存在,比如说小张已经归还了所有的欠款,即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那么抵押权就同时消灭,他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而主合同没有消灭时,抵押权可以直接消灭,因为没有抵押权还可以滋生出其他权利对主合同进行担保。主要是看合同向对方如何约定,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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