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2、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
4、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1、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房产抵押就是我们在购买房产的时候,由于购房款不够,在支付了卖方首付之后,剩余的购房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这个时候往往就会以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一般在办理房产抵押的时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往往会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是双方并未办理的话,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房产抵押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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