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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在进行抵押的时候,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的物品,并不会转移所有权人对该物品的占有,因此抵押物担保可以说是担保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了,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样子的还需要大家去了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抵押物担保的有关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抵押物担保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
一、抵押物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关于抵押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1、可作担保物
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不可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担保的相关内容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抵押物担保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是在不转移物品的所有权的情况下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涉及到抵押无担保的时候我们需要严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免因为程序不正当造成经济损失。